福德祠基本資訊
寺廟名稱 | 福德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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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祀神祇 | 福德正神 |
寺廟教別 | 道教 |
寺廟縣市 | 臺北市 |
寺廟地址 |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1段236號 |
寺廟電話 | 02-27900442 |
寺廟負責人 | 陳東源 |
寺廟經度 | 121.596199035645 |
寺廟緯度 | 25.0779991149902 |
福德祠特色統整
福德祠怎麼去? 地圖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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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德祠廟右碑亭,額刻「奉憲立碑」四字 嚴禁爭佔福德祠祀業碑記 本件碑記係清嘉慶三年(西元一七九八年)淡水撫民同知李明心給立告示,緣以內湖庄簡乾恭無嗣而將其田業捐為福德祠香田,簡氏夫婦牌位得以附祀,煙祀不滅;然有簡姓同宗冒繼爭產,屢生控案;歷經何茹連、江楠二位同知審理,至此定案,勒石嚴禁侵佔上述田業,並言明收租支用情形,以垂永遠。 碑碣原文 特授福建臺灣北部淡防縂捕分府加五級、紀錄十次李,為乞准存案事。 嘉慶元年四月十八日,據劉和稟稱「簡乾恭之田交本庄福德宮為香灯,付值年炉收管,同伊夫婦祭掃,俾孤祀不滅」等情,并抄粘遺囑一紙。據此,經何前任飭差協同議覆。續據業戶何士蘭郎何振同庄耆陳美萬等覆称「請將簡乾恭田業充入本庄福德祠,值年收管,以杜爭佔,孤祀不致殄滅」,隨飭差取結。 旋據簡行先以買囑、業戶混抵等事,告何士蘭混稟田租歸福德祠。即據業戶、庄耆等具結,交差稟繳,批准充入福德祠。之後,又據簡轉妹等以緌陳等事呈称「簡燕宗三子簡奕剛,立與簡乾恭為孫」,並據繳嗣書,均經批飭。迨汪前任,簡行先、簡奕剛等以隔省同宗胄繼,屢控貪圖簡乾恭田業;並據簡三興等告何士蘭等藉祠瞞稟佔業等情,經查卷批斥各在案。復經諭飭業戶何士蘭、庄耆人等,將簡乾恭夫婦尸位並將寔收田租作何開銷,妥議稟覆,並本分府查催去後。茲據業戶何士蘭、庄耆陳美萬等,遵諭議覆前來;除批示外,合行給示勒石。 為此,示仰該庄業戶何士蘭、庄耆陳美萬、張天祐、陳萬強、邱華啟、陳生模、林泮火,同庄民人等知悉:其簡乾恭夫婦尸位,即著值年福首附入福德祠奉祀。至遺業田租,除納業戶課粟外,寔收小租粟二十四石,遞年歸福德祠香灯粟十石;簡乾恭夫婦忌祭粟十四石,填埔坡岸、脩蓋田寮粟四石,亦著值年福首收管,以垂永遠。倘嗣後仍有簡姓冒繼控爭,許該庄耆、業戶、保甲等,即拏解究。其各凜遵,勿違!特示。 嘉慶參年拾月廿八日,給發內湖庄曉諭。
福德祠右側,立有一簡公碑,立碑年代為清嘉慶三年(1798);碑文記載簡乾恭立遺囑,欲將所擁有的遺產田租,作為內湖庄六角頭(內湖梘頭、頂番仔陂、下番仔陂、港墘、山腳和新陂尾六處聚落)福德祠香火錢、簡公忌祭和填補陂岸修蓋田寮費用。因遺產糾紛,業戶莊耆(何士蘭家族和內湖庄福德祠神明會代表)代替告官;為防止日後簡姓族人冒繼控爭,特由官府李明心同知的批示,立碑作曉諭。
藏身在民宅中,感覺有點像是家廟。主祀福德正神,共兩爐。
1955設立,小型廟宇,主祀福德正神。此廟爲清代簡乾泰捐獻田地,作爲福德祠與簡氏祠堂費用,旁有古石碑及文字記載説明。
隱身在巷弄內,祭拜土地公婆和簡氏宗祠,有獨特的歷史典故、小而巧,土地公婆的金身很不一樣,臉部看起來像陶瓷製成,非常莊嚴又有藝術感
摘錄自台北市內湖區公所網頁: 祠內供奉土地公、土地婆神像與信眾簡公夫婦神主牌位,構成雙雙對對的搭配,再加上簡公碑,即同時於一地出現告示碑、墓園和福德祠,三者共處,在臺灣堪稱首例。現今每年農曆二月初三日祭拜六角頭土地公婆和簡公夫婦;同時,清掃簡公墓塚。 此祠由內湖庄六角頭於中華民國癸卯年重修,值得留意的是內有嘉慶三年(西元1798年)官方所立奉憲立碑,又稱簡公碑,碑文記載簡乾恭立遺囑,欲將所擁有的遺產田租,作為內湖庄六角頭(內湖梘頭、頂番仔陂、下番仔陂、港墘、山腳和新陂尾六處聚落)福德祠香火錢、簡公忌祭和填補陂岸修蓋田寮費用。因遺產糾紛,業戶莊耆(何士蘭家族和內湖庄福德祠神明會代表)代替告官;為防止日後簡姓族人冒繼控爭,特由官府李明心同知的批示,立碑作曉諭。 在臺灣地區,同時出現告示碑、墓園和福德祠,三者相處一地,且祠內供奉信徒(簡公夫婦)神主牌位,謂為首例。 民國四十四年,重修福德祠;五十二年間,墓園由附近山坡遷至現址;五十九年,告示碑亦從他處遷到福德祠與墓園間的正後方。碑文曾收錄於「北碑集成」。 碑碣原文如下: 特授福建臺灣北部淡防縂捕分府加五級、紀錄十次李,為乞准存案事。 嘉慶元年四月十八日,據劉和稟稱「簡乾恭之田交本庄福德宮為香灯,付值年炉收管,同伊夫婦祭掃,俾孤祀不滅」等情,并抄粘遺囑一紙。據此,經何前任飭差協同議覆。續據業戶何士蘭郎何振同庄耆陳美萬等覆称「請將簡乾恭田業充入本庄福德祠,值年收管,以杜爭佔,孤祀不致殄滅」,隨飭差取結。 旋據簡行先以買囑、業戶混抵等事,告何士蘭混稟田租歸福德祠。即據業戶、庄耆等具結,交差稟繳,批准充入福德祠。之後,又據簡轉妹等以緌陳等事呈称「簡燕宗三子簡奕剛,立與簡乾恭為孫」,並據繳嗣書,均經批飭。迨汪前任,簡行先、簡奕剛等以隔省同宗胄繼,屢控貪圖簡乾恭田業;並據簡三興等告何士蘭等藉祠瞞稟佔業等情,經查卷批斥各在案。復經諭飭業戶何士蘭、庄耆人等,將簡乾恭夫婦尸位並將寔收田租作何開銷,妥議稟覆,並本分府查催去後。茲據業戶何士蘭、庄耆陳美萬等,遵諭議覆前來;除批示外,合行給示勒石。 為此,示仰該庄業戶何士蘭、庄耆陳美萬、張天祐、陳萬強、邱華啟、陳生模、林泮火,同庄民人等知悉:其簡乾恭夫婦尸位,即著值年福首附入福德祠奉祀。至遺業田租,除納業戶課粟外,寔收小租粟二十四石,遞年歸福德祠香灯粟十石;簡乾恭夫婦忌祭粟十四石,填埔坡岸、脩蓋田寮粟四石,亦著值年福首收管,以垂永遠。倘嗣後仍有簡姓冒繼控爭,許該庄耆、業戶、保甲等,即拏解究。其各凜遵,勿違!特示。 嘉慶參年拾月廿八日,給發內湖庄曉諭。